伟德官网bv校友講壇(第3講) :民法典情勢變更規則的體系化解讀

發布者:沈險峰發布時間:2020-11-03浏覽次數:2705

20201029日下午,伟德官网bv校友講壇第3講于中式模拟法庭成功舉辦。正值校慶120周年之際,我院1986屆優秀畢業生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民一庭庭長俞灌南法官莅臨我院,為我們帶來了題為“民法典情勢變更規則的體系化解讀”的講座。我院黨委書記吳江以及張鵬教授擔任本講的主持人,院内外師生百餘人參與了本次講座。講座開始前,吳江書記為俞庭長頒發了“校友講壇主講紀念”牌。

吳江書記對俞灌南法官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,稱他為一名兼具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官,并對其主要成就作了介紹。

講座伊始,俞灌南法官指出了研究該主題的初衷:①自新冠疫情爆發以來,大量合同無法履行,我們該如何應對疫情導緻的法律問題?②《民法典》第533條确立的情勢變更規則産生了什麼影響?③上述法條如何在司法實踐中适用?基于以上三方面的考量,我們應對情勢變更規則進行整體的解讀。

第一部分,俞灌南法官簡要介紹了情勢變更規則的發展曆史。該規則起源于12世紀的《優士丁尼法學階梯注釋》,原型為合同訂立基礎的默示條款。二戰後得到了廣泛應用,德國于2002年将其納入《德國民法典》第313條。實踐證明,該規則賦予了法官在個案處理中幹預合同關系的自由裁量權,目的在于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,維護經濟流轉秩序,實現公平正義。

第二部分,俞灌南法官講述了情勢變更規則在我國的确立,這是一個曲折反複的過程。該規則最早體現在1980年《經濟合同法》第27條中,1993年修訂的《經濟合同法》将其删除。1999年《合同法》對此也未作規定。2009年《合同法司法解釋二》第26條正式确立了情勢變更規則。2020年《民法典》第533條規定了該規則,并對上述司法解釋做出了重大變更。

第三部分,俞灌南法官透徹地分析了情勢變更規則的構成要件。第一,存在情勢變更的事實。即,一切法律行為成立基礎的各種事實,包括罷工、戰争、瘟疫、法律變動、貨币貶值等。此處存在争議的部分是,該事實是否同時包含客觀基礎情勢與主觀基礎情勢?第二,情勢的變更不能被當事人預見。此處指不能被主張情勢變更的一方當事人所預見,且不能預見的時間點為訂立合同時。當事人應當具有一般交易主體所具備的預見能力,因此缺乏一般預見能力的當事人不能尋求法律特别救濟。第三,發生在合同訂立後,履行完畢之前。訂立合同前已發生情勢變更仍然選擇訂立合同的行為屬于自甘風險。此外,合同訂立前已發生情勢變更但當事人不知時,應通過重大誤解制度處理。第四,情勢變更不屬于商業風險變動。商業風險的範圍應當根據行業性質、習慣和特點判斷,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進行認定。一般而言,我們推定作為一個理性的商人,商業風險在其可預見的範圍内。從結果上來看,商業風險由當事人自行承擔。第五,情勢的變更不可歸責于當事人。可歸責性包含過錯,但不限于過錯,還包括風險分配,屬于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的風險領域的事由不能适用情勢變更。第六,情勢的變更導緻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。是否構成顯失公平應當在個案中具體衡量,考慮因素包括交易習慣、社會習俗、公平觀念等。

第四部分,俞灌南法官闡述了情勢變更規則的法律效果。情勢變更發生後,當事人有先行協商的義務。協商義務是意思自治和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,違背該義務可能導緻損失賠償責任。接下來首先考慮變更合同以維持合同效力。變更合同的形态包括:增加或減少給付内容(數量、價款等);分期或者延期清償;變更給付内容(替代給付);免除剩餘義務;要求提供擔保等。而解除合同則是矯正利益失衡的最後手段。

第五部分,俞灌南法官解釋了情勢變更規則與其他法律規則的區分。主要從情勢變更規則與不可抗力規則、風險轉移規則以及第三人原因違約規則這三方面進行區分。

最後,張鵬教授對本次講座做了精要的總結。首先,他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更多體現的是人類對規則可預見性的追求,該原則是對人類天性追求穩定、可預期的一種認可與保護。其次,該原則高度體現了司法權的特點,體現了司法權個别保護、事後保護、少數人決斷的特點,充分實現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的個案公平。

俞灌南法官系統地、全面地梳理了情勢變更規則,側重于該規則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兩方面,他更多地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講解,重視對法條的分析并且提出的問題具有很強的啟發性。

在提問環節,同學們踴躍舉手發言,俞灌南法官耐心、細緻地一一進行回答,讓我們對情勢變更規則有了更深入的理解,在座的師生受益匪淺。

曆時兩個半小時的講座在全場師生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!

伟德官网bv2020級民商法研究生潘敏慎供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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